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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5-25 18:08:17    作者:    来源:    点击:9809次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检察工作中最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的业务之一。


什么是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都管什么
替老百姓讨公道?
帮当事人监督法院?
支持弱势群体起诉?
不仅仅是这些!
下面我们走进民事检察
了解民事检察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有权进行监督。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如有以上情形,均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申请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

4.已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余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


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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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二:0393-7217309
清丰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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