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检察工作中最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的业务之一。
一、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其它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如有以上情形,均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申请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
4.已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余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
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