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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药品安全系民生 妨害管理必判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4-2-22 14:21:52    作者:    来源:    点击:383次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份以来,李某某从他人处购进生产药品的胶囊壳、包装材料、说明书、合格证等原材料,雇佣付某某、于某某等人在濮阳市城区将上述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包装生产成标识为麝香杜仲天麻丸(原青六散)、麝香杜仲天麻丸、润肺定喘丸等药品,向国内多个省份进行销售,于某某在参与期间又指使吴某某实施上述行为。在销售中,通过使用他人手机号或者绑定他人手机号的微信号与购买者进行联系确定销售的药品品种、数量、价格后,用绑定他人银行卡账户的微信、支付宝或者他人银行卡收取销售款,再通过物流公司向购买者邮寄。李某某销售数额共计1078300元,未销售部分价值14420元。付某某销售数额共计691900元,未销售部分价值14420元。于某某、吴某某销售数额共计386400元。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违法所得60000元,付某某违法所得25000元,于某某违法所得7000元,吴某某违法所得13000元。


李某某、付某某、于某某、吴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生产药品,并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李某某、付某某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四人提起公诉。


李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付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于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吴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药品依法予以销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药品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大家不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制售药品及其他食品,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他人负责,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看病买药一定要去正规的医疗机构,要做好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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