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023年1月,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手机、手机银行、银行卡、密码等交于他人使用,并为他人在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过程中提供刷脸、取现等帮助,共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114100元,佘某某非法获利7000元。
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清丰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很多犯罪中,犯罪分子为了顺利洗钱,常常通过给予“好处费”的方式寻找“下家”帮助其转移犯罪所得。大家应当警惕犯罪陷阱,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无论对方是否告知你资金来源,都不要轻易外借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更不要贪图所谓的“好处费”。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锒铛入狱,实在是因小失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