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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凌晨醉驾,难逃法网!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4-5-10 16:21:37    作者:    来源:    点击:177次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9日0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清丰县顿丘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被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毫克/100毫升。


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醉酒驾驶车辆容易导致悲剧频发,让不少人付出惨痛的代价,广大驾驶员要以案为鉴,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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