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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为了赚小钱 赔了“夫人”又“折兵”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4-5-17 08:57:30    作者:    来源:    点击:202次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2日,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仍将其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交于他人使用,并为他人在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过程中提供取现等帮助,杨某非法获利 5800 元。


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清丰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杨某违法所得58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在帮助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现象频发,犯罪分子通过给予好处费等方式,拉拢引诱群众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提高警惕,买卖出借、出租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可能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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