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就是“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已形成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监督新格局。
行政检察有哪些职能?
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具体包括:
1.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2.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含非诉执行活动)监督;
3.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4.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监督;
5.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
通过行政检察的职能看,行政检察职能的启动与群众维权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这条纽带展开的,如行政案件的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对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发现判决有错或是审判人员违法等情形,在满足相关条件前提下就可以向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部门申请对法院的监督,这也是行政检察发挥职能的一条重要途径。
哪些情形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4.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