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小型大众车车主李某驾车自西向东行驶超车时,与自南向北推行自行车的87岁高龄老人赵某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受伤,经鉴定赵某伤情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赵某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赵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未得到有效赔偿。
调查与处理
2024年5月,清丰县检察院依职权发现,本案当事人赵某系87岁高龄老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检察机关为有效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前后三次前往交警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多次询问赵某及肇事司机。在全面了解案情及证据的基础上,于2024年5月11日依法向清丰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依法支持了赵某的起诉。为化解纠纷,全面推动案件依法审理,承办检察官多次主动与法院沟通,积极关注案件进展情况,持续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同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2024年5月23日,清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为赵某挽回损失13万余元。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扶弱帮困既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最高检“检护民生”的要旨所在。因此,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应是民事检察监督的本质追求。高龄老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往往面临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围绕重点人群,聚焦民生热点,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