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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检察院出庭清丰县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18-7-16 14:27:14    作者:    来源:    点击:434次

7月12日,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南志军,民行科科长孔鼐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清丰县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清丰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另有十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

案情回顾:

自2014年12月份以来,山东省莘县河店镇西郭村村民郭某某在清丰县仙庄镇十字路口向南30米路东经营“银水餐馆”,并在店内生产、销售包子。2015年11月2日,清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郭某某下发公告,告知其禁止向包子添加含铝添加剂。2016年1月20日,清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郭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该店包子中铝含量为760m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另查明:郭某某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销售包子金额共计人民币16000元。

本院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郭某某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尤其是对少年儿童具有极大危害性,长期摄入会损伤大脑导致痴呆,还可能出现贫血、骨质疏松,其危害难以想象!

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拥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责无旁贷!2017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破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清丰县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民事部分责令郭某某支付侵权赔偿和公开道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起诉人,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违法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的侵权责任,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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