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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司法救助 检察机关为未成年人“解困”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2-8-18 08:40:07    作者:    来源:    点击:381次

  2022年5月16日16时40分,在我县开州路段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与停放在路旁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本院依职权发现后,决定以支持起诉案受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洪某,14周岁,其驾驶电动车辆沿开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清丰县北固城村路段时,与孔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洪某受伤。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洪某属于未成年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孔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洪某因治疗伤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孔某未予赔付,双方形成纠纷,洪某遂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因孔某购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应赔偿第三方洪某相应医疗费用。承办人认为,孔某不予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洪某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洪某支持起诉,法院对该案以调解结案。在支持起诉的同时,又对洪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对洪某进行了司法救助

  本案中,洪某系未成年人,在祖母、外祖母家轮流生活,其父母常年外出打工,长辈年迈且疏于对洪某管教,其本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教育知识,导致洪某私自驾驶电动车出行,并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孔某虽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其车辆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中包含对第三方的赔付项,应当赔付洪某部分医疗费用。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与此同时,我院对洪某的生活学习情况展开调查,发现其家庭困难,因案致贫的风险较大,遂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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