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8日,清丰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怠于履行抗战烈士祠服务和管理职责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我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并于2019年6月6日履行检察建议程序,有关单位均已配合整改完毕。
检察官回顾:
2019年5月8日,我院在正常履职中发现,位于我县武强镇村西的驻地高丘上修建了占地面积875平方米的县抗战烈士祠。然而,抗战烈士祠所在的保护区内杂草丛生,地面坑洼不平,院内种植农作物,对缅怀、悼念英雄烈士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抗战烈士祠是我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投入抗日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1980年被评为县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被评为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通过对烈士祠内场景进行拍照取证,并调取相关规定,证明了该相关单位怠于履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及对抗战烈士祠保护管理的职责。
检察官说法:
根据立案后的调查情况,我院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相关单位在收到本院建议后积极响应,立刻召开班子会,并通知相关单位对抗战烈士祠院内种植的农作物及杂草进行了清理,对院内地面进行了平整,整改完毕并书面回复我院。
本案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抗战烈士祠因相关部门怠于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责,虽对缅怀、悼念英雄烈士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履行了法定职责,结束了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社会公共利益的继续侵害,故不需再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