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贾某甲等3人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过程中发现漏犯线索,随即依法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将其抓获并移送审查起诉。近日,6名漏犯被提起公诉并获重刑。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田某某伙同贾某甲、贾某乙(已判决),由田某某提供制造雷管所用的“材料”,由贾某甲(已判决)购买雷管壳、加强帽、电引火头,先后在贾某甲住处、门面房二楼及简易房内非法制造雷管,并分别销售给崔某某(已判决)、康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予以牟利。2022年4月,该案移送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田某某、康某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6月30日提起公诉。2022年8月3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释法
民间自制爆炸物因制造过程无安全保障,制造成品性质不稳定,后续保存条件不完备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仅会严重威胁自己、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陷入牢狱的深渊,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在此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线索,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雷管3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或多次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标准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数量的5倍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