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的秦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秦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35.97元。
经审查查明:秦某乙与秦某甲系前后邻居。2021年9月25日,秦某甲因桩基与房屋滴水问题,在胡同内与秦某乙发生争执。秦某甲愤而回家,上到自己家屋顶,从屋顶上向站在胡同内的秦某乙,投下一块砖块,将秦某乙右手砸伤。经鉴定,秦某乙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检察官释法
因琐事发生摩擦、起口角并不少见,但切莫进一步激化矛盾,采取以暴制暴、打架斗殴等不合法行为,使自己成为冲动之下的“囚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