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的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查查明:2022年8月,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他犯罪嫌疑人转移违法所得,仍将自己的手机、手机银行、银行卡、U盾、密码等交于他人使用,并在他人转移犯罪资金时提供刷脸等帮助,后被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共计38余万元,非法获利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检察官释法
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账、提现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要妥善保管、合法使用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账号,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