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检察业务检察业务
【法在身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搭建“民”“官”和谐桥梁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时间:2023-4-28 20:21:25    作者:    来源:    点击:92651次

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共同办理一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该案中原告甲某、乙某系某村村民,二人宅基地与第三人丙某的宅基地相邻,某村村委证明甲某与乙某的宅基地南边和东边均为12米,但某县自然资源局为第三人丙某颁发了南边东西宽12.19米,北边东西宽12.43米的宅基地使用证。因此丙某建设的院墙外凸,占用了公共面积,对原告两人的出行带来了不利影响。原告两人未经丙某同意,私自将丙某的外墙推倒,形成纠纷。甲某、乙某向有关部门信访无果后,将某县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为丙某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违法情形。

 

法院收到该案件,经审查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有协商解决问题的意愿,故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经法院与检察机关共同努力,目前该案已化解完成,原告已向法院申请撤诉。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人民检察院怎样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行政争议的化解方式和措施,具体有释法说理、组织听证、监督纠正、检察建议、跟进监督、促成和解、司法救助、检察宣告、多元化解、促进社会治理、争取支持。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在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的独特功能。遵循精准监督理念,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多方调处构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化解争议合力;以心换心,解决百姓“急难愁盼”的身边事,达到案结事了政和

 

扫一扫在手机浏览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3-2027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豫ICP备11029916号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393-7217200